第10章 听审

赵之前的历代王朝,大约都对女子入监持慎重态度。

被后世频频借鉴的《开阳律》就明文规定“妇女除实犯死罪例应收禁者,另设女监羁禁外;其非实犯死罪者,承审官拘提录供,即交亲属保领,听候发落,不得一概监禁”。

可当国朝更替以来,上善会之权势已到达空前强横境地,直至凌驾于三司之上——而这,正是他们将“便宜行事”权力赋予州县司法系统后,后者所给出的小小回报。

就拿钧阴一县来讲,小到与尊长口角,大到通奸杀人,一旦县衙发下文书,涉案女子们就要被一视同仁地掳进大牢。

重罪者在北面死监受刑待死自不消说,而就是罪行较轻者亦不能幸免,肯缴纳“保金”者尚可住进半官方性质,设在县衙外,较为舒适的“阱房”;若不然,那么恭喜,你便要去南边活监里“坐通条”了。

所谓“通条”,顾名思义便是一根拇指粗细,横亘囚室,两端砌进砖墙的生铁长杆。

钧阴活监的女牢不设左右隔栏,而是建为三面环墙,狭长至极的整一间囚室。

女犯被押入其中,首先需靠墙面对过道席地而坐,然后便是伸出手脚,将其固定在面前铁杆上那属于自己的四个马蹄锁环内,马蹄环一经落锁,除每日辰、戌两时外便再无解放可能,届时除去进食,女犯们还会被恩准按次序逐个带出去便溺——而这自然也是在禁卒全程监视之下。

可以想见,活监内虽无性命之虞,可这苦楚亦万分难挨。

当代文坛大家李月娴便曾在她的《时弊论》中愤然直言:“(女犯)少则十数,多则近百,皆拘于一杆,身不得屈,手足不能稍转……况牢吏狱卒,半属鳏夫,多年不近女色,犹委玉石于青绳之业,未有不遭涅者……羞恶之心,是人皆有,妇人幽系一宵,则终身不能自白,无论乡邻共訾,里巷交传,指为不洁……是故常有女犯不死于拘挛桎梏之时,而死于羞惭悔恨之后者,令近世女子虽时合情理,仍拒厌公讼尤甚……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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